欠薪事件為何又見“包工頭”?

2022年01月09日 13:44  工人日報

 
 

  實名制用工管理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制度已全面推行,但“包工制”在一些領域仍變相隱秘存在—— 

  欠薪事件為何又見“包工頭”? 

  甘肅省蘭州市近日發(fā)生的一起農民工討薪事件,引發(fā)輿論關注。

  由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負責的蘭州市口腔醫(yī)院異地新建項目部,被包克鋒等6位農民工投訴,討要近20萬元的欠薪。

  《工人日報》記者了解到,這一事件的起因與“包工頭”有關。該項目部將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給四川圣和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,而四川圣和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又與“包工頭”張兵兵簽訂勞務協(xié)議,張兵兵隨即找來包克鋒等6位農民工做“點工”。從2021年6月起,6位農民工陸續(xù)被拖欠工資,多次向張兵兵討要,而張兵兵讓農民工去找勞務公司和項目部討要。2021年底,張兵兵突然離奇“失蹤”……

  事后,有關部門查明,“包工頭”張兵兵和勞務公司——四川圣和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工程賬目沒有清算,也未及時核對工程量,更沒有向總包方——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部遞交工資證明,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。

  目前,該項目部已與勞務公司完成了工程核算,包克鋒等6位農民工在工資單上簽字,拖欠的工資也陸續(xù)匯入農民工個人賬戶。

  此事的蹊蹺之處在于,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公布已有兩年時間,農民工工資保證金、實名制用工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制度已全面推行,為何還會出現“包工頭”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?

  屢屢“犯事” 

  據記者了解,蘭州近日發(fā)生的這起農民工討薪事件并非個案,近期在其他地方也發(fā)生了類似事件。雖然這些拖欠最終都得以妥善解決,但仍有諸多問題值得思考。

  為規(guī)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,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,國務院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,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該條例將多年來有關規(guī)范建筑領域用工及工資支付的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后,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。專門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作出特別規(guī)定,通過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、實名制管理、施工總承包企業(yè)代發(fā)工資、工資保證金等制度,全鏈條治理欠薪問題。

  該條例被認為是治理農民工欠薪的“法律利器”。但是從執(zhí)行情況來看,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仍有漏洞,“包工制”這種落后的用工模式仍在屢屢“犯事”。

  以蘭州發(fā)生的這起討薪事件為例,有關人士分析指出,表面上看,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項目部是施工承包方,四川圣和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勞務分包方,勞務分包方把部分木工作業(yè)任務分包給“包工頭”張兵兵,沒有漏洞。但如果當月的工程質量、賬目清算發(fā)生分歧,承包方與勞務分包方就會產生賬務拖欠,而最終拿不到工資、遭受損失的還是農民工。

  “包工制”變相隱秘存在 

  早在2005年,原建設部就提出3年內逐步取消建筑領域的“包工頭”,農民工要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(yè)或其他用工企業(yè)直接吸納,從根源上治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。

  2019年,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(fā)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。而在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公布后,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要求,自2020年1月1日起,未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登記,且未經過基本職業(yè)技能培訓的建筑務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,建筑企業(yè)不得聘用其從事與建筑作業(yè)相關的活動。

  這些措施意味著,過去那種隨意用工、管理混亂的傳統(tǒng)“包工頭”退出“舞臺”。

  但記者在采訪中發(fā)現,“包工頭”和“包工制”目前仍然以變相和隱秘的方式,在建筑工地普遍存在。

  以蘭州發(fā)生的這起討薪事件為例,包克鋒等6位農民工跟隨張兵兵在項目工地做“點工”。所謂“點工”,就是干一天、算一天,包克鋒等6位農民工每人每天的收入是350元;“包工”的張兵兵也一同勞動,但按照施工面積另有一筆每平方米40元的所謂“操心費”。分包工程的四川圣和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包克鋒等6位農民工也都認可張兵兵的“包工頭”身份,只不過是以“班組長”的名義在項目工地出現。

  與傳統(tǒng)的“包工頭”領了工錢再發(fā)到農民工手中不同,現在的工資都是由建設方直接發(fā)到農民工的銀行卡里,“包工”的張兵兵要負責督促工程質量、進度,并與分包方、發(fā)包方核算。

  微妙的關系 

  在許多人的印象中,農民工、建筑工人都屬于建筑公司,但目前的情況是,建筑公司和農民工、建筑工人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。

  在名義上,許多建筑公司和農民工不簽勞動合同,沒有正式的勞動關系,規(guī)避了法律責任。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簽有施工合同,由勞務公司招募農民工、建筑工人完成施工任務。按理說,勞務公司和農民工、建筑工人應該有明確的勞動關系,但實際上,許多勞務公司和農民工、建筑工人也不簽勞動合同,有時候只簽訂一份“勞務協(xié)議”,甚至什么都不簽,只有“口頭協(xié)議”,通過“包工頭”招募農民工、建筑工人,這些農民工、建筑工人以“點工”的形式付出勞動。

  由此就出現一種現象——建筑公司沒有農民工、建筑工人,但是農民工、建筑工人又為建筑公司干活服務。同時,農民工、建筑工人與勞務公司之間,除了為實名制而填寫的表格之外,也沒有勞動關系。如此,在工程質量、賬目清算發(fā)生分歧時,極易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。

  有關人士指出,每到年關歲末,各地都會開展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,在治理拖欠工程款和保障農民工工資方面取得巨大成績,但問題仍未完全杜絕。有觀點認為,現代企業(yè)公司,不僅要有完善的法人制度、出資者有限責任制度、科學的領導體制與組織管理制度,還要有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,建立明確清晰的勞動關系。